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
齐维群(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
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
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陈玉发
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住该村。
法定代表人王满仓,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维群、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白天鹅浴池,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玉发、王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系原告村内租地户,被告租赁原告土地用以经营白天鹅洗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被告交纳租金至2011年。
自2012年起没有交纳租金。
因原、被告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且原告需要重新规划本村土地,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口头土地租赁协议,被告立即搬出占用的位于中廉良村白天鹅洗浴的租赁地,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金某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有书面合同,原告称没有书面合同与事实不符;2、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只是双方对被告投资的建筑物如何补偿意见不一致,所以本案的案由应是拆迁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土地交付被告使用。
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该土地,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08年保定市政府将中廉良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在报纸和电视上多次进行宣传。
2012年12月27日,保定市城中村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出具正式文件,专门针对中廉良村拆迁改造范围作出规定。
因此,双方不应再继续履行该协议,故原告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搬出所租赁土地。
在庭审中,被告称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有附加条件,即应对被告投资的建筑物进行补偿。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同意解除协议,但其提出的拆迁补偿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应涉及,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金某某于1999年4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所租赁的土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到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土地交付被告使用。
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该土地,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08年保定市政府将中廉良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在报纸和电视上多次进行宣传。
2012年12月27日,保定市城中村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出具正式文件,专门针对中廉良村拆迁改造范围作出规定。
因此,双方不应再继续履行该协议,故原告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搬出所租赁土地。
在庭审中,被告称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有附加条件,即应对被告投资的建筑物进行补偿。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同意解除协议,但其提出的拆迁补偿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应涉及,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中廉良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金某某于1999年4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所租赁的土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到本院。
审判长:耿凤国
书记员:王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