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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迅捷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迅捷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刘新波
尹玉平(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市迅捷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南奇村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9920096-1
法定代表人张小猛,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19703-1。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玉平,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迅捷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小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波、尹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约定并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及时付清货款。原被告双方加盖公章的询证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所欠货款。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欠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迅捷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77289.99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约定并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及时付清货款。原被告双方加盖公章的询证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所欠货款。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欠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迅捷木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77289.99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鲍云书

书记员:李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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