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高某某永兴保温材料厂,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曹庄村,注册号130605600002860。
经营者:马永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立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拓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东环路保安锁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52440738X。
法定代表人:刘春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高某某永兴保温材料厂与被告保定市拓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保定高某某永兴保温材料厂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高某某永兴保温材料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高某某永兴保温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保定高某某永兴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判长 李新
人民陪审员 刘贺楠
人民陪审员 王敏
书记员: 王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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