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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光大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德县光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可王家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MAOGWBRR9E。
法定代表人:代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畜牧局集资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931100009489。
负责人:崔俊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峰,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德县光大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光大煤业)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保德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德光大煤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被告大地财险保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德光大煤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I0月18日11时10分许,原告司机白玉林驾驶“晋H×××××、晋H×××××”大货车行驶至保阜高速山西方向85KM+600M处时,与前方半挂车追尾,又与右侧护栏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和路产受损,该事故经高速交警阜平大队认定:白玉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9月25日,原告为车辆“晋H×××××、晋H×××××”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处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地财险保德支公司辩称,1、请法院依法核实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司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2、车损鉴定报告不合理,要求重新鉴定。3、原告主张的路产损失,应该扣除另一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承担的无责部分,对于剩余的损失依法赔偿。4、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委托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显示:原告“晋H×××××”号车车辆损失为156883元。原告保德光大煤业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支付施救费8000元、公估费9500元。此外,原告还已经赔偿路产损失258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保德光大煤业的“晋H×××××”号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及其他损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保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关于公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交纳诉讼费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被告所提不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保德光大煤业的经济损失:
1、车辆损失:156883元;
2、施救费:8000元;
3、公估费:9500元;
4、赔偿路产损失:2580元;
以上共计176963元。
综上所述,原告保德光大煤业要求判令被告大地财险保德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经济损失,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施救费票据、公估费票据、保险单等为证,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德县光大煤业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963元;
二、驳回原告保德县光大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保德县光大煤业有限公司负担230.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负担19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 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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