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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peterchiusingp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孟卫。
  原告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同年6月15日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3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100元。
  事实和理由:双方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分三次向原告采购价值134,100元的货物。之后被告仅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84,100元被告至今未付。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销售合同,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交易事实。
  2、发货单,证明原告已实际交付了货物,并且由被告相关人员签署收货单。
  3、发票,证明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货物,原告已经按照合同金额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账确认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对账单,希望被告尽快安排支付货款,被告也敲章确认了未付货款。
  5、付款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至今,被告只支付了50,000元,还有84,100元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完成交货义务后,被告至今未能付清货款,对此,其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货款84,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保全费870元,均由被告慈溪市东禾壁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周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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