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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peterchiusingpang(庞昭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阮孟宏,总经理。
  原告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绿达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健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保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健纺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170元(以下币种同)。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07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21日,两次向原告购买价值35,070元的货物。合同中约定被告先付款,原告后发货,但因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将货物先发送给被告。然而,被告一直拖延不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仅于2018年4月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诉如所请。
  被告宏健纺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了两份《销售确认单》,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白浆料、凹版高盖白等物品,货物总价共计35,070元。销售确认单中约定,到货后30天内付款。签订销售确认单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并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仅于2018年4月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故涉讼。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销售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已依约履行交付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07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绿达(上海)环保油墨有限公司货款30,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被告浙江宏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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