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俞东海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同年7月29日,原告俞东海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东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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