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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黄某明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再审申请人俞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01民初29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沪0101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俞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其已经与被申请人黄某明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俞某某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俞某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沪0101民初2988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再审申请人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彩英

书记员:孙怀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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