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俊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俊荣诉被告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俞俊荣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俊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俊荣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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