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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六妹、沈心与丁正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俞六妹,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沈心,女,200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沈小华,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正禧,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俞六妹、沈心与丁正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俞六妹、沈心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正禧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正禧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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