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兴伦,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春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
原告俞兴伦与被告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俞兴伦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兴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兴伦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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