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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兴伦与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兴伦,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春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
  原告俞兴伦与被告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俞兴伦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兴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兴伦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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