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俞其春,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俞其春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俞其春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梁金娣的女儿。梁金娣于2000年左右开始患有脑梗,现已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由申请人担任梁金娣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梁金娣,女,193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XXX弄XXX号,于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金娣与配偶俞鹤寿共同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俞其玉、俞其华、俞其春。梁金娣的配偶俞鹤寿于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金娣目前与申请人俞其春共同居住生活。
本院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梁金娣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比较其各个子女条件,结合各子女住处、平日照顾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本院认为由申请人俞其春担任监护人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俞其春为梁金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旭卫
书记员:罗岫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