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含英,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李锋,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俞含英与被告王李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俞含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含英撤诉。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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