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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平与尤香莲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俞国平,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尤香莲,女,193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俞国平申请宣告尤香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申请人俞国平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俞国平撤回申请,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俞国平撤回申请。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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