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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俞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俞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胡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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