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平平,男,1955年2月7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芳,女,1958年5月15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俞平平诉被告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平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俞平平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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