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慜,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箐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济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铁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慜与被告上海济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慜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箐友律师与赵慧律师、被告上海济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兴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00,71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7月2日至被告处从事行政工作,与被告曾签订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10月31日辞职。由于被告与上海济景规划中心为关联企业,两家公司混同经营,均由王某进行管理,王某已经签署了年终奖确认单,公司统一发放了红包条子,包括部分离职员工也拿到了该年度年终奖,但被告却一直未支付原告该款。故现不服仲裁委裁决诉至本院。
上海济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工作、离职时间属实。由于原告于2017年10月自行提出辞职,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不应取得2017年度年终奖。同时,王某作为总经理仅对公司进行管理,无权决定年终奖的发放,现年终奖确认单以及红包条子系王某的个人行为,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对被告并无约束力,况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原告已明确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故不同意支付原告2017年度年终奖。要求维持仲裁委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于2010年7月入职被告处,双方曾签订201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原告为行政工作岗位,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的月度、季度、年度奖金,将根据原告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完成工作的数量,由被告考核确定。2017年10月31日原告辞职,双方并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一份,其中记载:双方于2017年10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为此承诺,将来任何时候不以任何理由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自离职之日起,原告保证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且放弃任何诉求,不会以被告方的名义对外行事。2018年2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年终奖100,710元。2018年4月25日仲裁委裁决不支持原告请求。现原告不服该委裁决遂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中,就2017年年终奖一节,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7年3月24日被告股东张铁林(委托人)与案外人王某(受托人)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上海济景规划设计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张铁林为该企业投资人,受托人王某现任该企业总经理;投资人委托受托人管理企业事务,具体内容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企业日常行政、财务工作与企业设计人员任免;受托人对当年度即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产生的净利润有支配权利,本协议项下委托管理期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固定费用200万元(税后);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2、王某向原告出具的书面材料(落款日期为于2017年12月25日),内容为:公司决定向您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金100,710元,具体明细详见红包条;
3、2017年年终奖的红包条,内容为扣税10%后本次发放100,710元;
4、银行交易明细;
5、栾波与李良的年终奖确认单、劳动关系解除协议、2017年度收入明细表与李良的收款记录,原告自行打印的栾波与李良2017年度年终奖明细;
被告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3均不予认可。对证据5中的栾波与李良2017年度收入明细表、收款记录、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持有异议。认为两人并非被告员工,与被告并无关系。
被告对此向本院提供了终止合同告知函与股东决定。
原告对上述证据持有异议。
上述事实,另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辞职申请、《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等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年终奖金是企业根据员工全年的工作表现等因素而向员工发放的款项,原告并未工作至2017年年底,而原告提交的王某签字的年终奖确认单,被告并未最终确认,况且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原告已经明确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且放弃任何诉求,故现原告向被告主张2017年度年终奖100,71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俞慜要求被告上海济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00,71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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