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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扬与上海志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凌浩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494号
  原告:俞扬,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满天,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凌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文忠,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俞扬与被告上海志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志恩公司)、上海凌浩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凌浩公司)、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俞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出借委托服务合同》,原告出借给被告40万元,后原告又陆续出借2笔,合计100万元,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理财本金兑付协议》,约定被告自2018年8月起分12期兑付理财本金100万元,每月兑付5%-10%,直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2018年7月底前归还20万元。但被告始终未兑付,故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志恩公司、凌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前述规定,应当驳回起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也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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