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俞支援,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姜柏爱,浙江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经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立。
被申请人: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立。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俞支援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经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29,360.29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经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29,360.29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4,16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