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敏,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缪永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凤莲,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俞敏与被告上海御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俞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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