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日湘,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求东,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第三人:许杰,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俞日湘与被告潘求东、第三人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俞日湘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日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俞日湘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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