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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昊楠与王栋、盛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昊楠,女,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凌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栋,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盛培杰,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庭,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昊楠与被告王栋、盛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俞昊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2.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9年2月1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8日,以月息1.25%计;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从2017年10月3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8日,以月息1%计算;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9万元;5.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王栋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于2016年10月24日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人民币400万元作抵押。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王栋、被告盛培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房产抵押所得款项中的人民币400万元(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借给被告,合同中载明:被告王栋借原告俞昊楠人民币350万元(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借期12个月,月利息1.25%,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30日支付借款本金的1%。如被告在借款期满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或逾期造成原告房屋被强制处置或拍卖,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被告盛培杰对被告王栋的借款以连带责任担保的形式进行担保。原告以转账的方式交付被告王栋320万元。后被告按照月利息1.25%的标准还息,借款合同于2017年10月30日到期,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本金,也不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拒不偿还本息,以至于原告被房屋抵押权人起诉,所抵押的房屋将被拍卖。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钱款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审理的刑事案件存在重合,依法应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可待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昊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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