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周春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俞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周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俞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周春根银行存款3,418,82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俞某某提供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周春根三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俞某某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周春根三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俞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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