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女,193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叶某1,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2,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俞某某、叶某1与被告叶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1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2019)沪0118民特1093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指定叶某1为俞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19)沪0118民特109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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