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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交通肇事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北流市人,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5日、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8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9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罗定市S280线罗平镇船步路口路段往罗平方向行驶时,与正在道路边白线处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无名氏)发生碰撞,将被害人撞倒至道路中间附近位置。随后,俞某某走到被害人身边查看约10秒后,转身走向倒地的摩托车,将摩托车推到路边停放。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WEA****号小型轿车途经事发路段在被害人倒地的位置驶过,与被害人发生二次碰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损伤而死亡,其头部、躯干及肢体损失符合车祸所致的钝挫伤的特征。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俞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工作记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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