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3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56****的小型汽车沿佛山市禅城区禅西大道由南往北行至下塱路口交通信号灯前时,追尾碰撞陈某某驾驶的粤E73****号小型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俞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俞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俞某某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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