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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37

被告人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05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50分,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木垒县Y432西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公里时,与同向富某某驾驶的陈某某所有的新B****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一起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木垒县公安局认定,俞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mg/lOOml 。

本案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俞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B****K号、新B****E号小型轿车;

2.书证:俞某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富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新B****K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B****E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测量结果单两份、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俞某某的三份供述;

4.被害人富某某、陈某某陈述;

5.证人孟某某、张某某、魏某证言;

6.鉴定意见:【2019】毒鉴字第9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被查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锋

        检察员:马飞凡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镇**村**组**号。

2.案卷1册,讯问笔录1份,收条1份,谅解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发还扣留车辆通知书1份,共计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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