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横山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横山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人,住廉江市横山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59*******,汉族,初中,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横山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17日间,被告人俞某某成为“龙少”的下线,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二人为夫妻,二人在廉江市横山镇**路**号的住处开设私彩赌博投注站,接受群众私彩赌博投注,后将赌博投注报给上线,赚取上线返还的水钱获利。由于被告人张某某不会操作电脑,主要在被告人俞某某在手机微信上接受群众赌博投注忙不过来时,负责向部分赌徒手写投注票据。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俞某某与“龙少”交收的往来赌资共计人民币292521元。
2、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到被告人俞某某的家中进行私彩赌博投注后准备离开时,遇上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前往查处被告人俞某某家中的私彩赌博投注违法犯罪行为。廉江市公安局民警遭到被告人莫某某的拦腰以及推搡,被告人张某某则推搡民警并掰扯民警杨某某手指,强行关门,并且叫来被告人张某甲、俞某某强行关门,民警表明身份后,四人仍然暴力阻扰执法,致使办案民警杨某某、莫某某受伤。经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私彩赌博投注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莫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四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俞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卷宗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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