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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1、俞某2与俞某3、俞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某1,女,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俞某2,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3,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俞某4,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俞某1、俞某2与被告俞某3、俞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俞某1、俞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俞某1、俞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  勤

书记员: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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