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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俞某某、张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根,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俞永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俞晓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俞永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文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陈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俞某某、张某某、张瑾、张琳、俞永胜、俞晓林、俞永珍、陆文思、陈晨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俞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名玲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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