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秦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立,男。
被告:鞠勇。
被告:朱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通,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华。
被告:上海奥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江苏秦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鞠勇、朱永平、李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追加被告上海奥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秦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秦某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秦某上海分公司、鞠勇、朱永平、李卫华共同归还工程押金人民币(下同)1,4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鞠勇以介绍工程之名找到原告,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和24日,向被告鞠勇指定的账户各打入50,000元共计100,000元作为工程押金。后经被告鞠勇介绍认识被告朱永平,又经被告朱永平认识被告上海奥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于是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和10日向奥某公司支付1,500,000元作为工程押金,又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被告李卫华200,000元作为工程押金。至此,原告共计已经支付工程押金1,800,000元整。2017年1月13日被告朱永平向原告出具1,800,000元的借条。2017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秦某上海分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接奥某公司的上海临港尤文图斯国际足球青训基地,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5日。然直至2017年6月,依然没有开工,奥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退押金300,000元,7月26日退押金100,000元。剩余1,400,000元押金虽经原告与各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原告遂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秦某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建筑装饰合作协议书》上“江苏秦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非被告公司章,认为系被告朱永平私刻。被告朱永平在该合同上签字,但其不认可该公章系其私刻。故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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