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黄晓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可伦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黄晓虹、上海可伦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黄晓虹向其返还借款本金6,2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可伦金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如被告吴某某、黄晓虹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俞某某在6,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上海可伦金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XXX号4、5幢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上海可伦金属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吴某某出借6,000万元,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俞某某陆续向被告吴某某银行账户汇入借款共计人民币6,200万元。被告黄晓虹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两人共同承认系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上海可伦金属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被告吴某某债务的抵押担保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方至今未能依约履行,为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上海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原告俞某某就案涉抵押借款协议,曾于2019年7月5日至本院起诉三被告〔案号:(2019)沪0115民初60478号,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60478号案件〕。后,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俞某某的起诉,原告俞某某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60478号案件有关材料也已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据此,本案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秉衡
书记员:沈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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