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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上海咔酷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亚洲城别墅10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清,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咔酷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上海咔酷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俞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俞某某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804元,共计3,554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坤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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