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荣华,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俞思佳,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史亚群,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麟,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荣华、俞思佳、史亚群与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俞荣华、俞思佳、史亚群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荣华、俞思佳、史亚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由原告俞荣华、俞思佳、史亚群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邱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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