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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萍与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夏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萍,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红梅,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裴振宇。
  被告:裴振宇,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俞萍与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9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俞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二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俞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俞萍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每日0.1%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对上述三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夏红梅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第3、5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期间,被告夏红梅因资金周转需要在案外人上海一伍六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1560园区贷平台(以下简称“1560平台”)注册会员(会员名称为:windy),想通过1560平台的居间借款15万元。后被告夏红梅提供了相关身份材料,并由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作为此次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关材料及保证人资质经1560平台审核后发布了借款信息。2017年5月31日,原告通过1560平台与被告夏红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被告夏红梅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年利率为14.4%及其他违约责任等,并通过1560平台将出借款项交付至被告夏红梅指定账户。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夏红梅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作为保证人,应对本次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案外人上海一伍六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夏红梅(乙方)、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丙方)、被告裴振宇(丁方)签订1560园区贷平台服务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系1560园区贷服务平台运营公司,乙方系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并提供借款资料的注册会员。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6)项约定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或其他银行票据提供担保,第(11)项约定乙方提供其他保证人担保。同时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6)、(11)形式担保,由担保方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到期限的支票给甲方,若乙方不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可以向银行将支票解付也可以要求担保方还款,担保方丙方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不能及时还款付息的,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方还款付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丁方对全部借款和利息及违约金提供担保。
  嗣后,被告夏红梅通过1560平台发布借款投标信息,载明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目的为资金周转,借款年利率为14.40%(月利率1.20%),借款期限3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交易类型为线上交易。在该页面的借款描述中载明“用于资金周转,有担保”。
  另查明,原告自称系1560平台的注册会员,2017年1月20日向案外人上海一伍六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转账40,000元。同年5月27、28日,原告再次分别转账50,000元、10,000元。案外人上海一伍六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5日向被告夏红梅支付包括原告在内的借款150,000元。后因被告夏红梅仅支付二个月利息后未再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涉讼。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出票人为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的支票一张,并陈述该支票系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关于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到期限的支票的约定于签订服务协议之时向1560平台提供,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称该支票账户没有钱,故原告就未去银行提示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560园区贷平台服务协议、网页照片、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夏红梅发布借款信息,原告接受要约,并将钱款通过1560平台交付给被告夏红梅,故双方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现被告夏红梅未按约定归还相应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夏红梅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利息,被告夏红梅在1560平台发布借款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借款本金、年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被告夏红梅应当按照此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1560园区贷平台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时对被告夏红梅将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人借款共计150,000元的情况是明知的,其亦愿意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作为资金出借方已按约向被告夏红梅支付借款,然被告夏红梅未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故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作为保证人应依约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被告夏红梅追偿。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萍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夏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萍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对被告夏红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红梅追偿。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诉讼费4,230元,由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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