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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萍与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夏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萍,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红梅,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裴振宇。
  被告:裴振宇,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俞萍与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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