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萍,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红梅,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裴振宇。
被告:裴振宇,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俞萍与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夏红梅、上海裴昶服饰有限公司、裴振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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