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金英,女,193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民,1956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袁惠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东南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永顺路XXX号。
负责人:杨华,主任。
原告俞金英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东南弄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金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金英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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