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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锋与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锋,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植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锋与被告上海优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2日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我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锋撤诉。

审判员:丁剑英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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