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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露欢与唐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露欢,女,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黎,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俞露欢诉被告唐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俞露欢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露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俞露欢负担。

审判员:连宏元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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