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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龙弟与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龙弟,男,195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文华。
  委托代理人周洪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龙弟与被告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俞龙弟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龙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龙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巫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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