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昌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Habe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丰硕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丰硕,职务不详。
原告信昌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丰硕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信昌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丰硕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丰硕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昌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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