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新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珠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绩成,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良栋。
原告信阳市新烨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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