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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强华矿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翔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沪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信阳强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祝良栋,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陈筱英,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王绪明,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申请人:上海翔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焰娥。
  被申请人:上海沪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绪明。
  上列当事人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信阳强华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五名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5,658.36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陈筱英、王绪明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祝良栋、陈筱英、王绪明、上海翔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沪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5,658.36元,不足部分查封以下财产:
  1、被申请人陈筱英名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CLT950,车辆识别代号:LGXC14DF8AXXXXXXX);
  2、被申请人王绪明名下S6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K11163,车辆识别代号:WAUB2D4G0JN025046)。
  本案财产保全费4,79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朱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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