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阳强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祝良栋,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陈筱英,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王绪明,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申请人:上海翔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焰娥。
被申请人:上海沪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绪明。
上列当事人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信阳强华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五名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5,658.36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陈筱英、王绪明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祝良栋、陈筱英、王绪明、上海翔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沪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5,658.36元,不足部分查封以下财产:
1、被申请人陈筱英名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CLT950,车辆识别代号:LGXC14DF8AXXXXXXX);
2、被申请人王绪明名下S6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K11163,车辆识别代号:WAUB2D4G0JN025046)。
本案财产保全费4,79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朱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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