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俱亚娟,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耀华,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俱亚娟与被告沈耀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俱亚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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