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738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5********,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住腾冲县**乡**弄村委**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5日00时许,被告人俸某某窜至景洪市州水利局门口,假借与被害人冯某某进行性交易的名义来到景洪市万福宾馆101号房间,后被告人俸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冯某某的颈部进行威胁并实施抢劫,将冯某某的190元人民币抢走,冯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左手食指指节被水果刀划伤。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报案记录摘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俸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2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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