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镇**村*社***号,农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候某某、曹某某酒后乘车行至本区花所泾河大桥附近时,候某某下车小便时谎称被杨某某驾驶的货车碰撞,遂拦住该车,拍打车门,要求杨某某下车无果后,候某某捡起路边的石头砸破该货车前挡风玻璃,曹某某损坏该车雨刮器。杨某某报警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索罗派出所值班所长罗某某带领民警朱某某、郑某某立即前往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候某某等人进行劝阻,候某某、曹某某不听民警劝阻,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候某某多次辱骂、推搡、撕扯民警,将民警郑某某的警衔拽掉,将民警朱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拽掉。曹某某煽动候某某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并辱骂民警,强行用自己的手机追逐给民警拍照、录视频,且多次拨打兰州、杭州等地报警电话。二人酒后在现场闹事达三小时之久,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致使处警现场混乱,造成多人围观,花所泾河大桥段道路堵塞。后在白水派出所、索罗派出所、巡特警大队的增援下,将候某某、曹某某强制传唤至白水派出所。候某某在白水派出所办案中心继续辱骂民警,并在审讯椅上采取“碰头”等自残方式威胁民警,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照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据,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曹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曹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曹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二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君霞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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