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修武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同年12月25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修武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同年12月25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候某某在河南省修武县**镇**村自家中发现其丈夫生前吸食剩余的一包山西老白面,约重450克。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郝某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遂到同村的候某某家中,询问家中是否有山西老白面。候将那包山西老白面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靳。靳从中取出约50克用于自己吸食,并于当日18时20分许在该村村口处将剩余山西老白面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郝某某。
2019年12月11日9时30分许,马村分局民警将郝某某抓获并缴获一小包吸食剩余的山西老白面。经称重,该包毒品净重1.86克。经鉴定,从该包取样的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候某某、靳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计450克。
1、毒品等物证;
2、年龄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候某某、靳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靳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岳蕊
赵秋叶
2020年 4月2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靳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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