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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疆阿瓦提县塔木托拉克镇*****,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09时30分,被不起诉人侯**驾驶新*****号车沿着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赛克孜奥塔克村柏油路由难向北行驶通过赛克孜奥塔克村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新电*****号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新电****号电动三轮车车主帕*****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和乘坐新*******小型轿车的乘客张**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侯**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帕*****、张**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报告,帕*****系生前外力作用致面部、胸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侯**血液中未发现乙醇,被不起诉人侯**于2018年3月14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侯**2019年10月30日侯**向被害人亲属支付30000元丧葬费,并支付了张**医药费300元,2019年12月25日在阿瓦提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下被害人帕****的亲属与侯**达成谅解协议。2020年5月27日保险公司向被害人帕*****亲属亚*****支付了600000元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说明表、受案登记表[瓦公(交)受案字【2019】499号]、立案决定书[瓦公(交)立字【2019】81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瓦公(交)取保字【2019】394号]、取保候审保证书、到案经过、传唤证瓦公(交)传唤字【2019】398号、被不起诉人侯**的常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害人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侯**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拨打120急救通话记录单、交通事故送达回证、3万元丧葬费收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协议书、60万元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瓦公交认字(2019)第652928201900286号]。

2证人证言:证人月****、亚****笔录

3被不起诉人侯**的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19】第7274号血样鉴定、【2019】第7273号血样鉴定;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19】交鉴字第1987号、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瓦公刑尸检字(2019)第199号)、瓦公(刑)鉴(伤)字【2020】第009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侯**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侯**,在案发后积极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受害人,并等待交警到达,其行为属于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 已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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