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甲,曾用名候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卢**镇**村**号,住址卢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有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甲驾驶冀C2E936黑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卢龙县卢龙镇北门外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乐购超市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候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1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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