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候红广,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奇、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君,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候红广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属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4月1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配偶王德广达成关于恒大城11号楼二次结构施工的劳务分包协议。该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南通三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将部分施工发包给了王德广。后王德广再次将二次结构的劳务分包给了上诉人。上诉人自2014年4月12日组织人员入场施工,完成了该部分工作,但是自2014年4月至9月,发包人王德广仅支付了少量工程款用于结算部分工人工资。2014年10月,王德广被限制人身自由,施工事宜由王德广的妻子即被上诉人接管,但对应支付上诉人施工队伍的工程款一直未结算。2014年12月2日,上诉人队伍的工人急需领取工资返乡,曾前往业主、南通三建等关联企业要求付款。在多方协调下被上诉人勉强答应为上诉人队伍支付部分工程款用于给工人发放工资。但是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以自身仅为代理人不了解全部情况为由要求以借支名义向南通三建申领50000元工程款。在被上诉人的要求下,上诉人无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上诉人在拿到被上诉人借支的50000元的当日给7名工人结算了工资,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借支王德广爱人韩君50000元发放、自备50000元共计100000元”等发放工资单可以证明以上事实,同时上述劳务分包合同的施工人员崔洪林能证实借条形成的原因及过程是在请求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应被上诉人要求作出的。综上所述,上诉人与王德广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借条形成的真实原因并非独立的借贷行为,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取王德广委托代理人支付的工程款。双方实际法律关系为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作为王德广委托代理人无权以借款为名要求返还预支的工程款。韩君答辩称,当初上诉人借钱时说是其母亲病重,需要5万元钱,我才借给他的,与施工没有关系。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意见,要求维持原判决。韩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候红广偿还欠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当日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予以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候红广辩称:2014年4月12日,王德广与被告口头协议在恒大城11#楼南通三建工地做二次结构工程,包括木工、钢工、瓦工、小工及辅料,每立方米280元,共计2681.2立方米×280元=750840元,已至人工费581152元(包括每月预支),剩余169698元。2014年10月,王德广在工地被刑拘,王德广爱人韩君出面代理王德广的所有事宜。2014年12月2日,工人们急需工资,被告再三要求借支工程款发放人员工资,韩君答应支付50000元,但必须写下借条代王德广出狱后相互抵账。借款用于给工人发放工资,因王德广及代理人韩君欠被告工程款,所以在借条中标注王德广爱人韩君字样,至今王德广尚欠被告工程款。法院应判令原告及王德广立即返还被告恒大城11号工程款及家中干活、零工人工费220918元。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王德广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日,原告向案外人出具借支单一份,载明借支人为原告,借支事由为家中有事,王德广材料费中扣除,金额为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德广爱人伍万元整”,并接收了原告给付的5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并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对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认可,亦承认接收了原告给付的50000元。因此,能够认定原、被告构成借贷关系,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以所借50000元系用于工人工资为由提出抗辩,拒绝返还借款。因货币为种类物,被告所借款项的用途如何,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且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所涉款项系被告向王德广预支的工程款,故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另,被告主张其与王德广及原告存在拖欠工程款、人工费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候红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君借款5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候红广负担。候红广二审期间提交二份新证据:一份是在恒大城工地干活的工资表复印件8份,证明王德广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上诉人并拖欠工程款,工资表是在南通三建复印的;另一份是工作联系单3份、违规罚款单2份,证明上诉人在恒大城工地上施工的事实。韩君的质证意见是,该二份证据我没有见过,不知道,王德广工地上的事我不参合。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工资表是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不能核实其真实性,且工资表中显示的候红广只是施工人员当中的其中一员和其他人一样领取一样的工资,证明不了王德广拖欠其工程款,不予认定。工作联系、违规罚款单没有加盖公章,且只有签发人没有签收人,也不能确定其来源,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诉人候红广因与被上诉人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候红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奇、被上诉人韩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劳务费的问题。本案涉及的5万元现金是韩君在恒大城项目承建商南通三建公司的项目部支取的,并当场向南通三建项目部出具借支单“借支事由为家中有事,从王德广材料费中扣除,金额为5万元整”。在项目部韩君当场将5万元现金交于候红广,候红广当场向韩君出具“今借王德广爱人韩君伍万元整”,候红广拿到钱后二人分别离开项目部。对该事实候红广认可。从候红广出具的“今借”字面看,是借款的意思表示,在借条上也没有注明从其劳务费中扣除的字样,并且也没有在韩君的见证下如候红广所称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如果是给农民工正常的发放工资,韩君也没有必要向南通三建项目部预支钱时以“家中有事”为由而撒谎,并守着项目部经理和会计当场将钱交给候红广,不符合常理。候红广陈述施工人员的工资由王德广签字确认后去南通三建项目部领取,由项目部负责发放,与其上诉称的借韩君的钱是为了给农民工发工资相矛盾。原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候红广偿还借款正确。候红广上诉称韩君的丈夫王德广还欠其20多万元劳务费,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候红广可另行解决,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上诉人候红广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候红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永胜
审判员 王连峰
审判员 高彦明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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